一、总则
第一条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为了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进一步明确党总支的地位、任务和要求,根据党的十六大精神、《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南京审计大学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总支)工作细则》及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总支委员会是在系党总支领导下的本单位的政治核心,参与本单位重要工作的讨论、决策,负责本单位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群众工作,对本单位正确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起保证监督作用。
第三条 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拓宽领域、强化功能”的要求,紧密围绕学校和本单位中心工作加强党组织建设,在完成本单位各项任务中发挥战斗堡垒作用;要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创造新方法,充实新内容,总结新经验;严格党内生活,严肃党纪,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努力增强党总支的凝聚力。
二、党总支的设置
第四条 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单位可建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由工作性质相近或业务相关的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可下设党小组,党小组要有3名以上党员,其中至少有1名正式党员;凡党的关系在我校的党员都必须输入一个党支部,按时交纳党费,参加党内生活。教师党支部一般按学科设置。
第五条 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到5人组成,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支部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支部委员报党组织备案。
第六条 党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2至3年,应按时换届,一般不得提前或推迟;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或推迟换届,必须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半年;支部委员出缺要及时增补。
第七条 党支部书记应党性强,政治和业务素质好,作风正派,有一定党内生活经验,热爱党的工作,开拓创新,肯于奉献,不谋私利,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工作认真负责。
第八条 教师党支部书记原则上担任研究所或系行政领导。
三、党支部的基本任务
第九条 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要求,抓好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党支部工作要紧紧围绕学校以及本单位中心工作来开展,努力把党支部建设成团结、坚强的战斗堡垒。
第十条 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上级党组织及本组织的决议、决定;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本单位教职工,努力完成各项任务。
第十一条 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大理论教育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进行共产主义远大理想教育;对广大教职工进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教育,进行党的基本路线、爱国主义、集体主义、革命传统和民主法制教育,结合学校中心工作进行经常性的形势任务教育,通过教育,引导党员和教职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为创建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发挥聪明才智。
第十二条 做好本单位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应紧密结合形势任务,学校及本单位中心工作和教职工思想实际,形式多样,注重实效;不断提高教职工思想政治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