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学院班导师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 2017-03-21 浏览次数: 1841

2016109日制订)

 

一、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书院制改革发展新形势,加强会计学院导师工作,实现学院、书院双院联动,促进师生深层互动,提高会计学院本科人才培养质量,落实学校有关导师工作、教学班管理的要求,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班导师工作是学院和教师完整教学工作的必要组成部分,是人才培养的必要环节和手段,通过班导师工作,加强专业班建设,促进学生学涯、生涯规划,促进学生成人成才,促进会计学院人才培养质量提高。

第三条 会计学院所有专业班实行导师全覆盖,所有教师参加班导师工作,为每一个专业班、每一位学生配备导师,以保障导师工作落到实处。

 

二、班导师聘任

第四条 班导师由学院教学委员会根据教师数、专业班级数实施聘任,每位老师负责1-2个专业班的导师工作。

第五条 每个专业班导师原则上聘任期为四年,从该班大一开始直至毕业离校,之后该导师进入下一轮聘任。

三、班导师工作职责与规范

第六条 班导师应根据人才成长规律和不同年级学生特点开展班导师工作,围绕专业班建设、学涯、生涯规划、专业教育、学习辅导、考研、就业动员与辅导、学科竞赛等内容展开。

第七条 对于新生班级,帮助学生顺利适应新的环境、新的学习方法要求是工作重点,班导师应参加学院组织的新生入学教育,及时组织遴选班级联络人。应突出班级建设,为学生大学生活学习构建支持系统,引导学生进行学涯、生涯规划,开展大学学习方法指导,帮助学生顺利实现学习方法转换和适应大学学习。

第八条 对于大二年级,针对“大二低潮”现象,班导师应进一步加强学涯、生涯规划指导,激励学生树立明确目标,进行专业教育,对学习困难学生给予及时的引导和激励,组织参加各类学科竞赛,适时进行考研动员。

第九条 大三年级是学生发展的关键,学生面临考研、就业的选择,学生能否顺利毕业、如何发展,需要班导师加以引导和指导。班导师应强化学涯、生涯规划引导,指导学生结合自身实际确定未来发展方向,对学习困难学生给予及时的激励和指导,组织参加各类学科竞赛,积极进行考研动员和辅导。

第十条 大四年级是考研、毕业准备的冲刺阶段,班导师应积极联络学生,对考研、就业、学习困难等学生进行分类指导,组织考研志愿报考指导、就业辅导,对学习困难的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

第十一条 每位老师每学期至少组织班级活动4次,围绕以上内容通过班会、辅导、交流、专题讨论等方式组织班级活动。

第十二条 班导师可以从研究生、高年级本科生中选拔优秀学生作为班导师工作助手,协助研究工作计划、组织活动、学习辅导等。

第十三条 每学期开学初,依据班级特点和学院相关工作安排制订班导师工作计划,确定本学期导师工作内容、进程,学期结束进行导师工作总结,形成书面报告,为学院班导师工作交流、教学工作改进提供依据。

第十四条 每次活动应有具体的活动记录及小结,并注意收集活动成果,并妥善保管。

四、班导师工作考核

第十五条 学院考核小组依据班导师工作计划、总结、活动记录、活动成果对班导师工作进行考核。

五、附则

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会计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