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书
发布时间: 2017-11-09 浏览次数: 1616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认真执行《南京审计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制订)》,明确我院科级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负的责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责任人与责任对象

按照《南京审计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网络图》所确定的责任关系,确定责任人与责任对象,责任人为负有直接领导者,责任对象为责任入直接分管的干部。党总支书记和院长对全院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系部领导对本系、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责任。

二、责任人的责任内容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履行监督职责,对所管辖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所管干部的廉洁从政情况进行分析研究、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责任对象的责任内容

自觉接受责任人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的领导、监督、教育和指导,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并不断完善职责范围内的管理机制与监督机制。

四、责任考核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与干部考核、年度考核结合进行,必要时组织专门考核。考核工作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干部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考核结果作为对于部业绩评定的重要依据。

本责任书一式三份,责任人、责任对象、院办公室各执一份。

 

责任人:董必荣

责任对象:    

2016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