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评议是上级主管部门为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为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学位论文水平和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江苏省学位委员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抽检评议结果反馈
上级主管部门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反馈后,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各相关学院、学科点、导师和研究生本人,并以适当方式进行全校通报。
二、“优秀”结果处理
抽检评议结果为“优秀”的,学校在学科建设考核、学位点评估、导师考核与聘任、研究生教育管理考核、研究生招生指标等方面予以倾斜。
三、“不合格”结果处理
(一)处理程序
1.分委员会对“不合格”意见的复审。对于上级主管部门抽检评议结果出现“不合格”意见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责成导师和研究生进行分析,严肃对待。导师和研究生在收到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后,如存在异议,可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时应提出明确的申诉理由。分委员会结合抽检评议专家结论、申诉理由、论文答辩材料等对论文是否合格作出结论。分委员会不能做出结论时,可组织2-3名校外专家进行评审,评审费由导师承担。分委员会作出最终的书面处理意见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2.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处理意见进行审议。
3.上报主管部门。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负责将学校处理结果上报主管部门。
(二)处理措施
学校对抽检评议“不合格”论文的导师所指导的学位论文进行重点监测,具体处理措施如下:
1.导师指导的研究生一届中有1人不合格,该指导教师暂停招生。
2.导师指导的研究生一届中有2人不合格,或连续2年都有1人不合格,取消其导师资格。
3.学位点研究生一届中有2人不合格,或连续2年都有1人不合格,则对该学位点给予警告、责令整改、减少研究生招生计划,直至撤销学位点。
4.对于因严重学术不端造成抽检评议结果“不合格”的,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就是否撤销已授学位进行评定。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管理部门负责解释。